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2-1825683 | 信息分類: | |
發布機構: | 生成日期: | 2022-05-30 09:16:52 | |
文 號: | 是否有效: | ||
名 稱: | 關于《清鎮市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及房地一體調查登記辦法(試行)》 的解讀 |
一、印發《文件》背景
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完善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助力鄉村振興,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戶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規范全市農村宅基地及集體建設用地確權及房地一體調查登記工作,根據《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資函〔2019〕57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過程
2020年12月11日,市自然資源局根據上級精神和我市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2021年3月29日、2021年6月1日市自然資源局兩次將《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電子政務發給各涉及單位征求意見,截至規定日期10月20日,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9份,我們采納了認為符合實際的意見。對該《辦法》也征求了我單位法律顧問意見,法律顧問明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沒有法律障礙”。2020年8月2日經清鎮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該《辦法》于2022年2月9日經清鎮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三次自然資源領域專題會審議通過,于2022年5月26日印發。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4章24條,主要包含總則、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及手續完善、確權登記發證和附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規范、分類處置”的工作原則,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各歷史階段頒發的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證書作為存量數據不再確權,如實際情況與原證登記情況不符的,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類處置后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換發不動產權證后相應宗地的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清鎮市農村房屋產權確認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證書作廢,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
堅持“嚴控新增、消化存量”,為接下來的鄉村振興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只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用于鄉村的產業發展,如果“一刀切”,那大量的無權屬來源的宅基地都將無法登記,登記率將極低。因此,對9個鄉鎮2020年7月3日之前已經修建的無權屬來源或經依法批準使用宅基地,實際用地面積和建設面積超過批準面積,但未超過限額面積的,對超出部分按程序補辦完善相關用地、規劃手續后,再予以確權登記。為嚴控城區新增違章建筑,對三個辦事處2011年3月29后新增的無權屬來源的宅基地和房屋不予補辦手續。
(二)關于宅基地占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的限額
1.宅基地面積限額規定。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規定,青龍山街道、濱湖街道、巢鳳街道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其余鄉(鎮)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70平方米。
2.農村住房建設標準。根據《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青龍山街道、濱湖街道、巢鳳街道每戶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其余鄉(鎮)每戶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
(三)不同時期超面積的處置原則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農村宅基地并修建至今未擴建、翻建、拆建的房屋,無論其用地面積是否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經村委會核實,公示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并出具《權屬來源證明》后,按其實際用地面積確權登記。
2.1987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9日間,農村集體成員建房雖未經批準,但建房者符合“一戶一宅”等宅基地審批條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積、建筑面積在限額面積之內,由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清鎮市農村房屋產權確認證》的或由村委會出具屬于合理住房用地需求的證明材料,并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房屋占地面積、房屋建成年代等信息,公示15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鄉(鎮、街道)審核補辦宅基地審批和規劃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
3.2011年3月29日以后青龍山街道、巢鳳街道、濱湖街道新增的無合法權屬來源的宅基地和建筑不予補辦確權登記;其余鄉鎮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且未超過規定限額面積的依法補辦宅基地審批和鄉村規劃許可手續后方可予以確權登記。
4.?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建的農村住房必須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和竣工證等手續后,并嚴格按許可建設的占地面積、層數、建筑面積、限高等建設,否則不予登記。
(四)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多宅”的處置原則
1.農村村民戶的認定,以《貴州省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為前提,以《清鎮市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方案》規定為準。確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由鄉鎮(街道)按“一事一議”原則進行處理。子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結婚(持結婚證)或按傳統習俗成立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申請分戶。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依法繼承取得農村宅基地及住房 ,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上有可使用房屋的,經該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公示15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依法辦理確權登記,并在權屬證書附記欄內注明“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有合法權屬來源的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將房屋轉移給本集體的村民,且現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出具房屋買賣協議,并經村委會認定屬實的,按現宅基地使用權人進行確權登記;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清鎮市重點工程建設、新農村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扶貧搬遷、水庫移民搬遷、“增減掛”項目等原因,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異地建房的,可憑審批文件由原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搬遷前所在鄉(鎮、街道)簽署核實意見,經現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審核,補辦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但搬遷后原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退出使用及原農房確權證、宅基證、規劃許可證等未撤銷的不予確權登記。 ??
6.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示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村委會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7.原老宅基地上的住宅已成危房或垮塌,但該宅基地是該戶唯一宅基地的,經該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公示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
8.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項目建設占用原宅基地,根據征收方案,明確可以另行選址建設的。
9.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示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規劃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其確權登記面積按分戶后的標準計算;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其中兩戶或兩戶以上農戶共同使用一處宅基地的,由相關農戶自行協商確定各自使用范圍,能夠確定各戶準確使用界線的,按確定的使用界線分割單獨確權登記;不能確定各戶準確用地分界線的,按共用宗地進行確權登記。
10.對納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村落內農村建(構)筑物,應本著管理不改變產權歸屬原則,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應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不動產屬于受國家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確權登記的情形。
(五)不予(或暫緩)確權登記的限制性條件
1.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2.權屬有爭議的,包括宅基地四至界限權屬爭議、家庭內部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3.城鎮居民違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4.因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危房改造政策,原宅基地及住房、危房應拆除而尚未拆除的;
5.在確定實施撤并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擴建住房的;
6.列入城鎮開發邊界內已啟動項目建設、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范圍的宅基地或拆除復墾的農村宅基地及房屋;
7.土地、房屋權利已被依法征收、沒收或收回,原權利人提出土地及房屋權利首次登記、變更登記等申請的;
8.將原宅基地及住房出售、贈與、出租給他人,再次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
9.列入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小產權房等情況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10.非法侵蝕、侵占原國有農用地(國有農場、國有林場等)私自建房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六)農村宅基地確權及房屋調查登記程序
1.登記申請。由農戶或權利人持不動產地籍調查成果、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審批材料、房屋安全承諾書等資料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申請,各鄉(鎮、街道)集中受理。
2.受理初審。各鄉(鎮、街道)對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確權登記申請進行受理,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并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登簿;經初審不符合登記要求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街道)受理初審中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地查看。
3.審核登簿。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上報的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予以登簿;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寫明理由反饋鄉(鎮、街道)。
4.繕證、歸檔。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打印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加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并將登記資料統一歸檔。
5.發放證書。鄉(鎮、街道)負責證書的發放。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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